制度法规

当前位置: 中心首页 > 制度法规 > 规章制度 > 正文

河北农业大学电子邮箱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20日 16:41 点击次数:[]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农业大学校园网邮箱用户网络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农业大学电子邮箱(以下简称校园电子邮箱是学校为师生和校内单位提供的电子邮件服务。校园电子邮箱严格实行实名制管理。

第三条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校园电子邮箱的管理运行工作邮箱用户对其使用的邮箱安全负责。

第四条 所有在编教职工和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在册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均可申请开通一个校园电子邮箱(以下简称个人邮箱)。

第五条 校内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申请和使用部门工作电子邮箱(以下简称工作邮箱),工作邮箱命名不能包含姓名等个人信息。工作邮箱的使用仅限于与本单位工作相关的业务或专项工作,已申请部门电子邮箱的单位如遇机构调整或专项工作结束应及时办理邮箱变更或注销手续。

邮箱用户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利用电子邮箱所传送的信息不得损害国家、学校和他人利益,不得通过校园电子邮箱从事违法活动或传播不良信息,严禁通过邮箱发送、储存、处理、转发涉密信息或敏感信息。所有邮箱用户应对校园电子邮箱的使用行为负完全的法律责任。

校园电子邮箱仅限符合规定的使用者本人或本单位使用,邮箱用户不得将校园电子邮箱以任何形式转让给他人或其他单位使用。个人邮箱采用“微信扫码登录”,严禁多人共用个人邮箱。

第八条  工作邮箱须报学校网信办备案,明确管理人员,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网络安全责任。每季度排查是否使用邮箱处理涉密或敏感信息,及其他安全隐患。

第九条  工作邮箱和个人邮箱不可混用,关闭工作邮箱自动转发、自动回复功能。工作邮箱须采用高强度邮箱登录口令(大小写字母+数字+特殊字符组合),严禁使用弱口令,口令定期更换。

第十条 用户应妥善保管邮箱密码,学校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师生提供本人电子邮箱的用户名和密码。如因用户名及密码保管不善导致个人邮件等信息资料泄露或丢失,用户应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用户应定期清理过期邮件,以免因存储空间限制而影响邮件的正常收发。

第十 学生因升学等原因连续在河北农业大学学习的,继续使用原校园电子邮箱。

第十三条 教职工办理离职手续起六个月为过渡期因毕业、结业、肄业、退学的学生,自离校起六个月为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后,原个人邮箱账户注销。

第十 对一年及以上未登录的邮箱账户进行注销。

第十 用户对电子邮件的内容拥有隐私权,未经用户本人许可,任何人不得阅读用户的电子邮件内容,应公安机关等执法机关要求的除外。

第十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对校园电子邮箱上所有服务将尽力维护其安全性及可用性,最大努力完善和提升服务,但对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或其它意外造成的数据丢失不承担责任,用户有责任自行定期备份重要数据。

第十七条  对于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管理规定的行为、或给邮件系统的正常运行带来不利影响或后果的用户,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有权采取相关措施,暂停或关闭校园电子邮箱使用。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所有校园邮箱系统单位用户和个人用户,使用其他互联网邮箱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一条:河北农业大学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